发布时间:2024-09-02 09:33:11 阅读量:492
各有关单位:
根据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合人社秘〔2024〕10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我县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县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县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从海外引进来我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以及从国内引进的来皖创新创业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及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对上年度评审委员会综合评议时未通过者,若无新的专业工作业绩,本年度不予受理。
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须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申报职称评审。
二、评审标准
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及要求,可直接登录安徽省人社厅门户网站、合肥人事考试网及相关省直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查询。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
根据统一部署,我县职称评审工作实行网上申报及评审,于11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所有申报人员、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均须使用系统,实行职称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布、发证等全程网上办理。
(一)申报评审
申报参加评审人员通过安徽省人社厅门户网站,点击“资讯中心—专题专栏—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申报”进行网上申报。申报前可在该平台“帮助中心”自行下载学习《职称申报操作指南》《常见问题解答》。申报人须严格按照时间要求上传、报送材料,逾期不再受理。评审通过后,相关人员自行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存档。
我县工程系列、农业系列线上申报时间:9月2日—10月7日,申报截止时间10月7日17:00,审核截止时间10月14日17:00,逾期后申报功能自动关闭,不再受理新增人员申报。我县中小学教师系列初级职称评审事宜以县教体局通知为准,联系方式:0551-87338900。参加其他各系列(专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的,按合肥市文件执行,从合肥市公布的各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名评审(若部分系列(专业)未设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在该系列(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
(二)直接认定
2024年我县初级职称认定已于2024年4月30日申报截止,下半年不开展初级职称直接认定。申请中级及以上职称认定的,按隶属关系或属地原则,申请材料由县人社局线下统一报合肥市人社局审批。中级及以上职称认定材料报送地址:县人社局305室,联系电话:0551-87312016,材料受理截止时间:9月9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申报材料和工作流程
(一)申报材料
申报参加评审人员,应按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申报职称评审人员应按规定认真准备申报材料,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和上传材料,线上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学历(位)证书、学信网下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网站直接下载、不可截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审核时根据核验需要,另行通知提供相关材料);
2.《单位公示证明》;
3.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学时验证页;
4.《合肥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内申报资格核准表》或非在编人员说明等材料(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需提交);
5.《申报破格(转系列)评审 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申报破格或转系列评审人员需提交);
6.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或聘任文件(实行聘任制单位申报人员需提交);
7.《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
8. 各类业绩成果、论文著作、工作总结等;
9. 申报评审需要上传的其他材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提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人员可提供在本地工作缴纳社保情况或在本地工作的诚信承诺书、劳动合同、银行薪资流水等)。
申报人须登录网站仔细阅读注意事项按要求准备材料并线上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在评审结果文件下发前由单位集中保管以备核查。我县各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申报材料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执行,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
申请职称直接认定有关事项详见合肥人事考试网《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初次认定职称业务指南》。
(二)工作流程
申报职称评审,需经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并公示后,逐级上报。
1. 个人申请。申报人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交《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系列(专业)职称,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两个不同专业的职称。
2. 用人单位初审、公示。用人单位须认真审核本单位申请人员情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证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初审,初审后将申请人基本情况、评审材料、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核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出具《单位公示证明》方可上报。
3. 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核。各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按规定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线上复核,对申报人员身份、工作岗位、学历、资历、业绩成果以及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把关。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材料。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4. 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各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照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我县工程系列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为县工信局,联系方式:0551-87322732,农业系列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为县农业农村局,联系方式:0551-87322116。
5. 评审结果公示和审批。职称评审结束后,评委会组建单位通过门户网站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通过人员经相应级别人社部门审批下文后,可自行打印电子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五、几个具体问题
1.关于继续教育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平均达到规定学时(90学时/年)即可,但专业课和公需课均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所需学时。我县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相关事项,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合肥市2024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合人社秘〔2024〕75号)相关要求执行。
申报2024年度职称评审的,须核验最近一个基本任期继续教育情况。自省外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从其调入后当年按照我省继续教育政策执行;自省内其他地市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调入前所在地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依然有效,以原所在地验证审核结果为准),须按照合肥市统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参加职称评审。
2.关于任职年限
职称任职年限或任职时间均按周年计算, 2024年申报职称评审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起始时间从聘任之日起算,不实行聘任制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起始时间以取得资格之日起算。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的,扣除基本合格等次年度,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当年度不得申报且任期年限相应顺延。
3.关于转系列(专业)评审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应当进行转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转评,须在现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考试或评审,并按新系列(专业)标准条件进行申报。未经转评的人员,不得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因整建制变更单位名称和岗位属性,专业技术人员按现岗位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时,不再进行同级转评,可持原有职称直接申报。
4.关于非社会化与社会化职称的衔接
在合肥市通过非公经济组织建设工程评审、民营科技评审等各类非社会化评审取得的职称,仅限非公经济组织使用,该职称不作为国有企事业单位聘任的依据;在申报社会化评审职称时,降一级别使用,无需重新换发社会化评审职称证书。
5.关于民营企业职称申报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人事档案所属地或劳动关系所属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外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被派驻我县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我县申报职称评审。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可不作论文要求,相关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学历,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直接申报助理工程师。
6.关于评审纪律
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系列(专业)职称,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两个不同专业的职称。对在同一年度多头申报职称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职称资格的,原则上予以取消;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核推荐和委托评审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受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社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社部门或者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内不得申报职称。对包庇、纵容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咨询电话:0551-87312016(县人社局)
0551-87322732(县工信局)
0551-87322116(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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