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28 09:33:08 阅读量:614
各中学、中心校、县直学校、幼教集团、民办学校,教师进修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局机关各科室:
为切实做好2023年度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学校教师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和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合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标准
1.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以及教研、电教、师训机构(部门)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等3个资格条件的通知》(皖教师〔2020〕7号)执行。
2.有关细则按照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指南>等 4 个申报指南的通知》(合教〔2021〕58号)执行。
二、申报推荐程序及办法
根据省、市人社部门统一安排,今年实行职称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布、发证等全过程一网通办。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全部实行网上申报及评审(网上申报方式及流程见附件1)。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初级职称评审由县教体局会同县人社局组织实施。
(一)单位组织申报、推荐
学校(农村小学以中心校为单位,下同)要向教师传达省、市有关评审工作的要求,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
严格执行诚信承诺和公示制度。申报人要客观、全面、准确的提供各项原始材料及规范填写各项表格,不得为申报职称提供虚假材料,申报人需填写《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附件2)。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查后无问题的,学校出具《单位公示证明》(附件3),及时指导推荐人选进行网上申报,同时将申报人相关纸质材料集中统一保管,以备必要时线下核查,待评审结束无异议后,退还申报人。
(二)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县教体局会同县人社局对学校推荐和公示情况及教师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可以通过现场考察、走访教师、查阅资料等形式进行;对教师申报材料审查,要对照评审标准和推荐要求,逐项进行,确保申报符合条件和材料真实。各单位审核材料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县教体局和县人社局将视情况随机抽查推荐情况,对未按照要求开展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三、材料报送要求
1.《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教师可从申报系统导出,A4纸双面打印,一式1份,逐级审核盖章上报;
2.实证材料: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学时统计表,三级教师申报二级教师的人员需提供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
3.提供2022-2023学年度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总结一份。
4.申报二级职称提供校级及以上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相关证书;申报三级职称提供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的心得体会材料。
5.提供校级及以上应用信息技术教学手段进行教学的获奖证书1份。
6.提供2022-2023学年度备课笔记(要求时间准确,本人签字,有校领导签字及单位盖章)。
7.《学校审核材料鉴定表》一份。
七项材料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应的评审标准和相关要求为准。未作特别说明的,所有材料均需上传申报系统。
四、有关申报要求
(一)继续教育学时:今年申报二级、三级教师职称资格的,以实际要求的年限计算(每年不低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每年不少于30学时)。
(二)有关年限计算:申报各级教师职称资格所需的专业年限、任职年限、学历年限及年龄等一律按周年计算,计算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
(三)认真填写《学校审核材料鉴定表》:学校(单位)成立由校领导(不超过3人)、专家(可跨校聘请)和骨干教师代表组成的不少于 7 人的评审推荐小组,按照评审资格条件,对申报相应职称人员的职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申报教师任现职以来的师德表现、任期内工作量、出勤、每学期教学计划的制定、教案准备及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每学期听课、评课情况进行认真全面考核,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对通过推荐拟参加评审的人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对,推荐的人选名单及《长丰县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评审学校审核材料鉴定表》(附件4)等相关材料按要求公示,在单位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
四、评审组织及时间安排
(一)11月6日、7日,各单位进行继续教育学时送审。
(二)11月10日前,各单位填写《2023年度长丰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盖章版,严格按要求规范填写。同时上报职评方案(含七人小组分工)。
(三)11月17日前,申报教师完成个人材料网上申报及所在单位完成审核,逾期后申报功能自动关闭。
(四)11月24日前,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完成审核。
(五)11月底或12月初,完成县级审核及评审工作。
县级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在长丰县人民政府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送县人社局审核(审批)。
六、收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5〕72号)有关规定,评审收费标准为:初级100元/人。
本文件未尽事宜按照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未尽通知见职评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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