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27 09:22:40 阅读量:245
会计人员自行登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平台的视同教育窗口,按照提示网上提交证明资料。
(1)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考试。
(2)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专业考试。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含专科)学位学历教育。
(4)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5)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6)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7)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财会〔2018〕10号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三条。参加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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