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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 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6 09:11:53 阅读量:293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4〕165号)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在亳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市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亳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

(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及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须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申报职称评审。

二、时间安排

2024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12月底前各评会组建单位完成评审任务和报批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确有特殊情况需推迟评审的,应书面征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

我省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技能人才申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间,以省行业主管部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审工作通知为准。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省高评会或中评会组建单位关于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要求,及时安排申报,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按照要求报市人社局办理委托手续。

我市2024年度9个市直部门设有评委会(见附件一),各系列申报具体时间以评委会组建单位工作通知为准。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逐级审核推荐报送至评委会。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抓紧拟定具体的年度评审方案,报同级人社局备案,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开展好年度评审工作,做好评审材料的受理、审核、整理汇总及会前准备等各项工作,保证评审会按计划如期进行。

由我局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工程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间为9月10日至9月27日,逾期不予受理,审核时间到9月30日。市直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确定起点职称(线下申报),申报时间为9月2日至9月25日。申报人员须按照规定的申报时间及时申报,审核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审核,超过规定时间申报和审核的将不予评审,由此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民营企业职称服务。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因素制约,原则上均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民营企业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其他非正式用工人员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或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用工单位共同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自由职业者可通过托管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申报职称评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承担兜底服务责任。各地要积极主动提供服务,帮助民营企业建立职称申报账户,指导民营企业为职称申报人员建立个人申报账户,确保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合法权益。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实行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取得的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全市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一律向评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开放。

(二)动态调整职称专业。省人社厅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全省产业发展需要,对新业态新领域动态调整评审专业。持续做好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建立工作,探索实行职称评审专业清单式管理模式。做好新设应急(安全)工程专业、网络安全工程专业、大数据和区块链等专业职称工作。

(三)抓好继续教育学习工作。各县区、各评审委员会主管部门,应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4〕122号)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今年6月起,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实行免费网络在线学习,专业科目学习方式由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平均达到规定学时(90学时,其中公需课目30学时,专业科目60学时)即可,但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所需学时。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按管理权限积极做好学时审核工作,不得向专业技术人员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和培训方式,未按照要求选修公需科目,或达不到规定的年度学时和累计学时的,不得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改进异地职称确认服务工作。为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简政便民、提高效率,对从外省市和中央部委所属企事业单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区域、原单位取得的职称(“双定向”和非国有除外),在我市用于申报职称、事业单位岗位聘任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管理权限依规协助办理;对持外地职称证书在我市参加其他经济社会活动的,本着“谁使用、谁评价”原则,可由用人单位或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证书原件及相关批文材料、系统网查等,予以核验。

(五)优化职称证书补(换)发流程。对持有我省纸质职称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故遗失、损坏证书的,可按相关程序申请补换发职称电子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申报栏目进行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提交发证机关审批,生成职称电子证书。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审核,压实责任,严格要求,确保证书发放零失误。

(六)加强数据信息收集管理。各县区、各部门要继续加强职称数据归集管理工作,完成年度认定、评审工作后应及时将职称数据按照规范格式、规定程序从职称系统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初级职称评审要“应上尽上”,登录职称管理系统进行网上评审。持续推进历史数据有效采集和数据清理,对2000年以来历史职称数据(非国有的除外)做到“应采尽采”,扎实稳妥推进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用人单位要督促专业技术人员及时登记和更新个人业绩档案(严禁上传涉密材料)。

(七)高度重视职称评审信访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担当,对职称评审工作要有预见性和前瞻性,提高风险预判能力,妥善处理评审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实行清单化、闭环式管理模式,依法依规、认真负责地做好接访工作。要建立职称信访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人和办理时限,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核查处理。对反映职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逐级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明确意见,并按要求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四、工作要求

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规范过程管理,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切实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一)加强职称评审监管。对职称评审组织实施中的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评审单位开展全覆盖监管。应充分运用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查、质量评估、专项整治等多种方式,通过现场观摩、查阅资料、质询、约谈等具体形式,有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筛查等信息技术手段,对职称评审全过程实施监管,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开展巡查、互查、抽查,对下放职称评审权单位实现全覆盖巡查。综合评估职称评审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没有履行评审工作职责,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规定,以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视情予以告诫、严重告诫、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追责问责,直至收回评审权。

(二)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各县区、各部门、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职称评审政策,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确需单独发布职称政策口径的,应事前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凡违反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和纪律要求,或把关不严影响评审质量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经调查核实后视情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纠正或者宣布评审结果无效。

 (三)健全完善诚信体系。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3年。禁止多头申报,对在同一年度多头申报职称资格的,按照规定予以取消申报资格。

(四)创新博士后职称政策。对在全国和省博士后创新创业赛、揭榜领题赛等获奖的博士后项目,可作为出站博士后认定评审高级职称的业绩能力条件。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的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研究成果或业绩突出的博士后,进站满一年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且出站后继续留在企业的,可直接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探索以赛代评机制,对在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揭榜领题等大赛中取得铜奖以上以及省赛银奖以上的,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省赛铜奖的,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官网、微信平台等各类媒体和宣传载体,多角度、全方位地宣传解读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政策及条件。结合群众咨询和反映较多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扩大新政新规的宣传覆盖面,提高政策的知晓度、执行力。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工作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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