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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专业职称评审政策

发布时间:2024-07-10 11:31:04 阅读量:255


一)申报评审条件

广州市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专业职称评审按关于印发《广东省标准化计量质量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55号)执行(下称“《评价标准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

按照《评价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其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对于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根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 38号),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所有系列(专业)的职称。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其在港澳台或国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作为有效工作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

港澳台专业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对于引进到粤东粤西粵北地区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具有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人才,可参照粵人社规[2019]38号文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

根据《通知》规定,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中级、高级职称时,任职年限可在现行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或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基础上放宽1年。

根据《通知》规定,注册计量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资格分别对应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

2.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条件。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3.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执行,原则上要求提供2022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4.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条件。

按照《评价标准条件》执行。

5.学术成果条件。

按照《评价标准条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政策问答(2022年)》等规定执行。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申报评审材料须为获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取得的;脱产学习阶段取得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及学术成果等不作为有效申报评审材料。

2.申报人员应对照申报评审条件及相关政策,突出重要业绩成果和工作经历,按精简有效、突出重点的原则认真准备,一次性提交全部材料。

3.申报人违反评审纪律的,一经查实,由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对其批评教育,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件单位依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自撤销职称之日起3年。

4.申报材料必须清楚、真实、完整,不得漏项,申报人所在单位按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加盖公章。

5.非首次申报本专业和职称层级的申报人员,再次申报须同时报送《本年度申报新增专业技术经历和业绩成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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