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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东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指南

发布时间:2024-06-24 09:20:38 阅读量:434


一、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范围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范围: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三)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需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2024年度公需科目及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确认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30日,过期不办理补学补登。学分计量标准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如采用培训方式完成的,面授学习时间不少于3天,远程在线学习时间不少于24小时。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学位学历教育的人员,在校学习期间取得初级会计专业职称证书的,在校学习期间无需进行继续教育,毕业当年可上传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确认毕业当年继续教育学分。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及学分登记确认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线上学习培训,统一登录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的“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czt.gd.gov.cn)→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公需课学习”进行免费学习,完成规定学习任务后,学分自动登记和认定通过。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登录账号:已完成信息采集的人员直接使用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账号登录,尚未完成信息采集的人员需先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注册账号”并完成信息采集后,再使用信息采集的账号进行登录。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及学分确认登记

(一)专业科目学习内容:

会计人员2024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分为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

1.专业通识知识。必修课,包括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治、会计改革与发展三个科目,专业通识知识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

2.专业核心知识。包括企业财务会计、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农村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税收实务、会计信息化等八个科目。

3.专业拓展知识。包括可持续信息披露、审计基础、金融基础、财经相关法规、其他财会财经热点等内容。

重点学习内容分为初级学习内容、中级学习内容、高级学习内容(详见附件1)。会计人员可根据自身工作岗位和会计职称层级选择相应层级的学习内容,也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学习需要,拓展学习其他层级的学习内容。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分统一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czt.gd.gov.cn)→继续教育→会计人员→专业课学习”。专业科目的各种学习形式和对应学分登记确认方式(详见附件2)。

通过学分折抵方式获得学分的会计人员,需自行在网上提交申请,按要求提供材料电子版,无需现场办理。会计人员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czt.gd.gov.cn)→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模块,在该模块中,点击“继续教育→折算学分申请”选择相应的申请学分事项进行申请。

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原则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习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学习中要坚持诚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及时办理学分登记。

各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鼓励和支持单位会计人员完成信息采集、参加继续教育,并将参加继续情况作为会计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参考依据。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我市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东莞市财政局公布的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各镇街(园区)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本辖区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尽快完成信息采集工作,确保本辖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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