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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师范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21 14:36:05 阅读量:564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 40 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 号文)等国家和省深化职称评审改革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应自主组建的岭南师范学院各职称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建岭南师范学院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以下简称评委库)。

第三条 评委库组建方案经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建并做好管理服务。

第四条 评委库组建原则:

(一)评委库专家人数应为评委会人数的 5 倍以上,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 1/3;

(二)入库评审专家职称层次不得低于评委会评审职称层

次;

(三)入库评审专家专业范围与评委会评审范围原则上一致。必要时可遴选相近相邻专业专家参加,但不得超过总数的1/3。

第五条 评委库专家入选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 德;

(二)认真履职,公道正派,热爱职称评审工作,正确掌 握并执行职称政策,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具有较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水平, 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和行业动态,在本专业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教学、科研、生产第一线取得优良业绩;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并取得同层级职称 3 年以上或取得高一层级职称 1 年以上。

第六条 评委库组建程序:

(一)组建方案报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核准备案;

(二)向校内外专家所在单位发函遴选推荐;

(三)评委会办公室汇总审核报送学校审批;

(四)学校审议同意;

(五)评委库名单报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第七条 入库专家经学校组织培训合格后才能参加评审工作。评委库专家名单不得对外公布。

第八条 评委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与评委会同步备案, 有效期不超过 3 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组建并报送备案。对于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调离原专业岗位、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专家,应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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