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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师范学院职称评审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21 14:23:33 阅读量:345


 

第一条 教学工作量要求

教学工作量指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包括 课堂教学,参与教研活动,编写教材、案例,指导学生毕业设计、就业、创新创业、教育实习和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竞赛展演等,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计入总教学工作量。申报教学系列职称,需达到一定的本科教学工作量和教学质量要求。

(一)年均教学工作量按申报类型确定,具体见《岭南师 范学院教学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二)学校选派全脱产外出工作、学习、培训进修、新教 师培训和女教师休产假期间,教学工作量全部减免。教学、科研、教辅单位及职能部门的正副职的教学工作量减免 1/3。新进校博士前三年的教学工作量不作硬性要求。符合学校或上级部门减免教学工作量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有关业绩说明

(一)关于攻读学历学位和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的业绩

1. 攻读学历学位期间取得的业绩,以本人工作单位作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为有效业绩。

2. 进入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工作期间取得的业绩,以原工作单位或流动(工作)站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为有效业绩。

(二)关于业绩级别及认定

科研、教学、教师评比及教学竞赛、思想政治教育和指导学生竞赛及创新创业类业绩的级别,分别执行学校科学研究处、 教务处、教学发展与质量测评中心、学生工作部和创新创业教

育学院等部门制定的认定办法并由相应部门负责组织认定。

(三)关于论文著作

1. 论文须为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论文,所刊载的学术刊物应有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编号(ISSN);著作(含译著和教材,不含各种字、辞典等工具书及各种辅导性参考书) 为正式出版物,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论著作者中申报人应为独立作(著)者、第一作(著)者或第一通讯作者、第一主编,且在论著中有明确标识。

论著的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申报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包括调动者的原工作单位、博士后在站所在单位)。申报人提交的论著原则上需与申报人从事的专业(岗位工作)、申报的专业相一致,通讯作者的论文不能超过评审条件规定的论文数量的一半。论文中明确标识为共同(同等贡献)第一作者发表的, 计算论文数量时按共同贡献人数平均计算,即共 3 人为共同第一作者,则论文数量按三分之一篇计算。标注通讯作者的论文, 当论文的第一作者和第一通讯作者均为本校教师,则该论文用于职称评审时可按以下两种约定方式计算论文数量:一是约定由其中一人按 1 篇使用,另一人参加职称评审不再计算数量;

二是约定两人各按 0.5 篇计算数量。

在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等发表的学术论文(被 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SCI/SSCI/A&HCI 收录论文除外)不计入规定的论文数量。

2. 入校以来发表的论文须以岭南师范学院为第一完成单 位。

(四)关于项目

各职称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所述项目,除有特别规定外,

均指科研项目、教学项目和成果转化项目。其中成果转化项目收益以学校到账金额为准。

(五)关于获奖

1. 获奖包括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文化艺术创作表演 奖、体育竞赛奖和指导学生竞赛获奖等。

2. 获奖等次或等级与各职称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所列业 绩条件表述不一致的,指相同层次的等次或等级,如最高等次或等级设置为一等奖或金奖,则一等奖与金奖为同层次等次或等级。

3. 获得省级教学竞赛一等奖以上 1 项,可抵算 C 类教学研究论文 2 篇;获得省级教学竞赛三等奖以上 1 项,可抵算 C 类教学研究论文 1 篇。

(六)关于“代表性业绩成果”的说明

“代表性业绩成果”仅包括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知识产 权、创作类作品、科研成果奖、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竞赛获奖和体育专业术科类人员独立或以第一教练员身份带领运动队或运动员获奖等类别。专职辅导员和思政课教师还包括优秀宣传思想文化成果。在“代表性业绩成果”数量要求方面,除学术论文外,其他类别的业绩成果的累计数不能超过 2 件。

1. “代表性业绩成果”须以独立或排名第一身份获得。通过转移转让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专利权维持状态失效的知识产权不在有效业绩范围。科研成果奖和知识产权须为 A 类以上, 学术著作、优秀宣传思想文化成果和创作类作品须为 C 类以上。

符合要求的译著为 B 类代表性业绩成果,编著、工具书、字数少于 10 万的著作等为C 类代表性业绩成果,其他按科学研究处相关认定办法执行。

2. 体育专业术科类人员受聘现职称期间独立或以第一教练员身份带领运动队或运动员,参加全运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 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广东省大学生运动会、广东省大学生单项比赛的成绩,按如下办法认定业绩层次:

(1) 在广东省大学生运动会以上级别的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第 1 名,或个人项目获得金牌 2 枚;或在广东省大学生单项

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指篮球排球足球三大球类)第 1 名 2 次, 或个人项目金牌 4 枚,可计算为 1 件A 类代表性业绩成果。

(2) 在广东省大学生运动会以上级别的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第 2 名,或个人项目获得奖牌 3 枚(其中金牌 1 枚);或在

广东省大学生单项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第 1 名 1 次或第 2 名 2

次,或个人项目获得奖牌 4 枚(其中金牌 1 枚),可计算为 1 件B 类代表性业绩成果。

(3) 受聘现职期间,取得国际级裁判资格,可计算为 1 件 A 类代表性业绩成果;取得国家级裁判资格,可计算为 1 件 B类代表性业绩成果。若受聘现职期间同时取得国家级和国际级裁判资格的,按就高执行。

3. 以学校为第一单位,独立或作为第一指导老师身份指导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的,具体计算方法按学校现行双创竞赛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前次申报评审未获通过,再次申报评审同一级别职

称时,须在前一次申报之后新增有效业绩:新增刊物论文 1 篇,

或校级以上教学、科研奖或教学、科研项目 1 项,或本人参加专业(专项)竞赛获奖 1 项,或作为指导老师(排名第 1)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除有特殊说明

外,均为任现职称(或博士/硕士学位)后获得。

第五条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合格以上”含合格,“5 件以上”含 5 件;凡冠有“主持完成”的项目, 均指任现职以来以第一负责人身份获得立项并且已经完成的项

目;凡冠有“排名第 1”的,均指主持人或第一负责人等;凡冠有“主要参与”的项目,均指本人排名前 3(含主持人或第一负责人在内)的项目;凡冠有“排名前 n”的,排序计算均包含主持人或第一负责人或第一完成人或第一主编等。所有成果转化项目,均指职务成果。

第六条 教学系列和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中的

“其他条件”,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任现职以来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级教学项目的人员,申报时可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第七条 转评要求。专业技术岗位转换系列后,在现岗位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后可申报同级转评。申报晋级评审须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即先要同级转评后,才能申报晋 升),且在现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 2 年以上。申报评审现岗位同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低一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申报评审现岗位高一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 系列同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

同级转评或转评之后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可作为有效业绩。

第八条 初次认定。

(一)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受聘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 作,经考核合格,其中专任教师(含专职辅导员)需完成岗前培训且成绩合格,可认定为中级职称。

(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受聘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 作,经考核合格,其中专任教师(含专职辅导员)需完成岗前培训且成绩合格,可认定为初级职称。

(三)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后,受聘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取得相关业绩, 经考核合格,其中专任教师(含专职辅导员)需完成岗前培训且成绩合格,可认定为初级职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条件: 1.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所学专业不相关、不相近的;

2. 非全日制学历的;

3. 已取得职称的;

4. 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胜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或年度考核不称职、基本称职的。

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开展相应考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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