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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师范学院职称评审办法 (2024 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4-06-21 09:31:14 阅读量:8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职称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 40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 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 号文)等国家和广东省深化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的需要出发,根据岗位设置实行评聘结合。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第三条 职称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分类评审的原则。明确不同类型职称评审条件,分类管理、分类评价。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道德、能力、业绩和贡献。

  • 申报人申请评审的职称和专业应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一致。除特殊情况外,每年上半年开展一次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权限

第五条 与学校存续聘用关系的在职在岗和经学校批准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本办法申报评审职称。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从外省和中央单位调入、军队转业、个人自主择业创业到我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对其在进入学校前在原区域、原单位合规取得的职称,要按程序进行重新确认,方可在我校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通过全国统考或全国范围统一组织评审取得的职称,在全国范围有效,不需进行重新确认。

第六条 自主评审。学校自主评审职称系列包括高校教学系列、科研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和图书资料系列。

第七条 委托评审。会计、审计、档案、统计、经济、卫生、工程技术、编辑出版和幼儿教师等,由学校按程序推荐遴选后, 委托校外其他评委会评审,评审条件按照相应职称评委会系列政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评审指标

第八条 学校每年根据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各层级岗位情况,在省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及岗位结构比例内,统筹考虑各二级单位、学科、职称系列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需要(或各二级单位的定编定岗情况)设定职称评审指标。

第九条 学校可设定专项评审指标用于委托评审各职称系列申报人员的推荐评审。实施定编定岗后,根据岗位聘任实际, 可设定少量高级职称评审指标用于当年度无评审岗位职数单位申报人员进行竞争性评审。

事业发展需要的高水平特殊人才,且业绩成果特别突出者, 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评议或学校人才引进评议程序,并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同意聘用的,申报评审职称可不占所在单位的评审指标。

第十条 上级党政部门有政策明确规定单列评审指标的,按有关政策并结合学校岗位设置实际执行。

第十一条 以考代评中级职称聘用指标,纳入当年评审指标并按学校当年中级职称评审(聘用)总指标的一定比例确定。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学校按自主评审职称系列分别组建岭南师范学院教学系列高级(或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岭南师范学院科研系列高级(或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岭南师范学院实验技术系列高级(或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岭南师范学院图书资料系列高级(或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专业组建思想政治教育专业高级(或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各系列、 专业高级或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均简称“评委会”),下设评委会办公室挂靠人事处。评委会按《岭南师范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规定》组建,并根据评审权限负责相应系列(专业)正高级及以下层级职称的评审工作。评委会办公室是评委会评审的办事机构,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具体工作。评委会办公室主任由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教务处、科学研究处、教学发展与质量测评中心和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等部门负责同志和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成立学校职称申报审核工作小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评委会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组织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教务处、科学研究处、教学发展与质量测评中心、教育工会和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组成。申报审核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和“教学工作综合评价一票否决”的制度。

第十四条 成立学校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简称“推委会”)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评委会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成员由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科学研究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校内外专家组成,负责对需要委托校外其他评委会评审的相关学科(专业)申报人员进行评审推荐。

第十五条 成立学校初次认定职称考核小组。由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担任组长、评委会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二级学院院长、部分学科(专业)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 评委会可按一级学科或学科(专业)群设置若干学科(专业)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组),负责对相应学科(专 业)申报人进行评议。不设学科组的职称系列,由评委会 3 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

第十七条 学科组所依托二级单位成立职称评审审核推荐小组(以下简称审核推荐小组),组长由单位行政负责人担任, 成员包括单位班子成员、纪委、教授代表等。审核推荐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报评委会办公室备案。

(一)审核推荐小组负责对在本学科组评议推荐的申报人 员的申报资格和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审核;负责对接业绩认定部门并协助业绩认定部门完成本单位受理的申报材料的业绩认定工作。

(二)审核推荐小组负责对本学科组受理申报职称的申报 人员的思想政治条件(师德)、专业技术能力、学术水平、对学科(专业)建设的贡献等进行评议,在学校明确的推荐名额内进行推荐。

第十八条 教务处、教学发展与质量测评中心、科学研究处、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思政业绩认定小组(学生工作部)分别负责申报人的教学业绩、教师评比或教学竞赛业绩、科研业绩、指导学生竞赛或创业业绩、思想政治教育类业绩的审核与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 组建的评委会成立相应的评委会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委库”),评委库的组建和管理按《岭南师范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二十条 高校教学系列、科研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和图书资料系列的评审标准,按本办法附件各职称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自主评审的职称系列,按发布通知、个人申报、二级单位审查审核及职能部门业绩认定、二级单位评议推荐、二级单位公示、申报材料复审、评前公示、代表作匿名

评审、学科组评议、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公示、学校审核确认、上报教育厅及人社厅备案和公布评审结果等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职称评审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职称评审工 作通知,明确评审工作日程。评审指标按上报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的评审工作方案执行。

(二)个人申报

符合所申报职称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所属职称系列,向学科组所依托单位提出申报评审,并按要求一次性向学科组所依托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申报材料一经提交, 除评委会办公室审核要求补充的材料外,一律不得补充其他任何材料。

因申报评审专业(学科)需跨单位申报的人员,先向所在 单位提出跨单位申报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再报学科组所依托单位。

(三)二级单位审查审核及职能部门业绩认定

1. 申报资格审查。审核推荐小组依据各职称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申报人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

2. 申报材料审核。审核推荐小组对申报人所提交申报材料 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核查。材料审核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制度。

3. 业绩认定。审核推荐小组将经申报资格审查通过人员的 业绩材料,按业绩类别分别送科学研究处、教务处、教学发展与质量测评中心、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和思政业绩认定小组(学生工作部)审核认定。

思想政治教育类业绩认定小组由学生工作部牵头组建,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校团委、 马克思主义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和法政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有关人员组成。

4. 对不具备申报资格的申报人,要及时告知并退回申报材料。

5. 业务指导。评委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业务指导。

(四)二级单位评议推荐

各二级单位审核推荐小组召开推荐会议前,组长必须安排足够时间,组织小组成员认真学习学校职称评审政策制度,特别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与成员签订诚信承诺书。审核推荐小组须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客观、公平、公正、 推优原则,严格依据学校职称评价基本条件和基本业绩条件,对申报人的思想政治(师德)表现、专业能力、学术技术水平等进行评议,在充分审核和评议的基础上,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或在学校确定的推荐名额内进行差额推荐。

(五)二级单位公示

受理申报的各二级单位,在本单位内公示获推荐资格的申 报人的申报材料。公示及展示期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及展示前应向本单位及跨单位申报者所在单位全体人员公布公示方式及展示地点、时间等相关信息。凡经审核或公示,发现申报材料有假的,取消申报人当年度的申报资格。

(六)申报材料复审

学校召开职称申报审核工作小组会议,对各二级单位推荐 的申报人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复审。不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要求的材料不得提交评审,及时退回申报人,并告知原因。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不符合评审条件的;

2. 申报材料填写不符合规范的;

3. 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的;

4. 干扰、阻挠二级单位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

5. 其他不符合职称评审政策规定的情形。

(七)评前公示

学校对申报人申报材料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评前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提交学科组及评委会评议。

(八)代表性成果匿名评审

申报高级职称人员须提交 2 件代表性成果,由评委会办公室统一送校外专家进行匿名评审。每个申报人代表性成果须由 2 位同行专家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学科组和评委会评审的重要参考。申报人已送审代表性成果并有明确结论的,再次申报时, 若所选取代表性成果不变,可不再重复送审。申报人可根据学科特点自主选择论文、著作、学术会议报告、标准规范、创作作品等形式的代表性成果,但应能同时提交代表性成果的电子文档,便于评委会办公室远程送审。

(九)学科组评议。学科组评议会议由组长主持,评审前须安排足够时间,组织小组成员学习掌握评审政策制度,特别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评审纪律及评审工作规范,与成员签订诚信承诺书。

1. 出席学科组评议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少于 3 人,如正式成员不能出席,由候补成员顺序递补。

2. 评审答辩。答辩对象为:

(1) 全部高级职称申报者;

(2) 成果共用发生争议或材料与实际工作有出入,以及论文雷同需分辩、证实者;

(3) 学科组认为必须通过答辩才能判定其水平者。

不按时到会答辩者,视为放弃评审,不提交评委会评审。学科组根据《岭南师院职称评审答辩评议工作规范》开展答辩工作,并客观公正地对申报者作出答辩评价意见。

3. 学科组成员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并结合答辩情况、代表性 成果评审结果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专业能力等进行充分评议。必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排序方式得出评议意见。

4. 学科组根据评议结果,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填写在相关申报评审表格材料上。

(十)评委会评审。学校按职称系列分别召开评委会会议。

评委会对学科组上报的申报人进行评议表决。

1. 按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人数不少于25 人。评委会召开会议时,出席评委人数须达到全体评委人数的 2/3 以上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会议由评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

2. 评委会评委在认真听取学科组评议情况汇报、审阅评审 材料和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 2/3 以上,方为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3. 评委会主任或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委会印章。

评委会评审会议,学校教务处、教学发展与质量测评中心、 科学研究处、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学生工作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其他不相关人员不得列席会议。

(十一)评审结果公示。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在校内 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十二)学校审核确认。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 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核确认。

(十三)上报备案。评审结果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核确认 后,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十四)公布评审结果。评审工作结束,由学校发文公布 评审结果。

(十五)评审结果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 省教育厅备案通过后,省职称管理系统核准生成职称证书,个

人自行打印。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评审通过日期为申报人参加高一层级职称评审资历的起算日期。

第二十三条 委托评审或者以考代评(考评结合)职称系列,

按个人申报(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及推荐、申报材料复审、评前公示、评委会推荐评审(或推委会评审)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初次认定。初次认定按个人申请、所在二级单

位考核评议、学校考核认定小组考核评议、评委会评审认定、评审结果公示、学校审核确认、上报备案的程序进行。评委会评审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审专家总数 2/3 以上为通过。

 

第七章 评审纪律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个人诚信制度。申报人、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须签订诚信承诺书。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纪律要求。申报人应当遵守如下纪律: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申报材料客观如实反映本人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二)不得弄虚作假,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一票否决”。

(三)不得向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了解评审情况。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施加压力。

(五)不得干扰、纠缠评审工作。对本人评审结果不服的,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纪律要求。评审专家和工

作人员应当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申

报人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二)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准时参加评审会议, 认真开展评审工作。不得借评审之机压制、打击报复、诬陷申报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

(三)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评审中需要保密有关事项, 不得泄露评审专家名单、评审讨论内容和表决情况。

(四)遵守回避纪律。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与本人或 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情形的。

(五)遵守廉洁纪律,不得私自接收申报人材料,不得利 用职务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加强监督督查。评委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评

审考核、巡查与监管;评审活动全过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二级单位纪检委员对所在单位职称评审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九条 加强责任追究。评审工作各个环节严格实行

“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评审材料审核不负责任、违反评审程序和职称政策规定以及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广东省职称评审纪律规定》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一追到底。

第三十条 做好评审会议记录归档。评委会和学科组评审时

要做好会议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人员、 评审对象、委员或成员发言要点、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 评审结束应对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至少 10 年,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

第三十一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通过或未通过的评审材

料,除涉及有组织核查、评价和学科组结论内容的材料外,按原报送渠道退回,由报送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其中评审通过人员的《广东省职称评审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不能退回的材料由评委会办公室按广东省有关规定保存一定时间后销毁。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

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实名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查或投诉申请,逾期或非实名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当年评审未获通过的申报人员,评委会不安排复议、复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如因人事制度改革或政策调整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

以新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及特殊情况由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讨论,报学校研究决定。原《岭南师范学院职称评审办法》(岭师人事〔2022〕8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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